原标题:从“取证”到“存证”
□ 赵志刚 蔡欣
法律工作的核心是证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在法庭上用逻辑和思辨来解决的问题,但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却不是,真实性来自于源头的侦查取证,来自于中途的存储及移交流转。无论是在源头,还是在中途,证据的真实性都有被篡改的可能性,这不仅仅是检察工作关注的重点,也往往是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参与主体被困扰的问题。如果能够有效解决证据取得、保存和传输过程的真实性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和各类诉讼参与主体来说,都将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最近这些年,为了更好的解决证据真实性问题,整个社会都开始将新技术手段运用于取证、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用照相机、摄像机、监控摄像头、执法记录仪、手机、无人机等设备留存影像和声音(本质上都是通过光线传感器和声音传感器将现实转化为数据信号),无论对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甚至普通群众来说,都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取证方法。除了影像声音数据,各行各业也都建立或正在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种类型的数据进行规范汇总和有序分流,有一些系统显山露水、广为人知,比如普通人每天都用的微信、qq、支付宝,企业员工每天都要操作的办公系统、财务系统、业务系统;有一些系统则藏在云深不知处,普通人意识不到它的存在,但它却对你的信息点滴了如指掌,深刻地影响着你的生活,比如360,它不仅仅只是帮你防范病毒风险,它也同时搜集了电脑、手机用户的相关数据,比如淘宝等电商,它不仅仅只是一个网购的平台,也深知你的喜好和品味,乃至你的工资收入和消费水平。
可以说,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被电子数据包裹的时代,所以,即便是传统类型的案件(杀人抢劫等刑事案件、自然人借贷等民事案件)也会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的证据(比如城市摄像头的视频、支付宝转账记录),更别说那些伴随着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案件(计算机网络、金融领域、数控制造领域),是必然要依托电子数据证据才有可能查清事实的。因此,在今天,我们可以说,司法办案就是办数据,法律监督就是数据监督。
如果不掌握数据,就不可能进行司法办案,就不可能进行法律监督。可如果掌握的数据是不真实的,对于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来说,都将是一种灾难。对于传统的证据理论来说,往往是发生了案件后,再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客观唯物主义理论,世界是客观和普遍关联的,通过事后的“调查取证”还原出案件真相,固然是可行的,但这样做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世界的复杂性也导致这样认识事物的路径很容易出错(想想那些冤假错案)。在如今这个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越来越进步的时代,高昂的成本是很难承受得起的(试想像几十年前的刑警那样,走街串巷逐个摸排?有那么多警力吗?),办错案件的风险更是承受不起!法律监督也是如此,最初检察机关开始启动公益诉讼工作的时候,力量貌似是有富余的,但是,随着最近工作的全面深入和铺开,我们发现远远不够,很多案件如果没有“现成的”证据,试图通过“调查取证”回溯事实,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就好比,没有让债务人在事前写好欠条,就直接把现金借出了,事后被赖账,债权人在权衡请律师打官司的成本与款项损失后,就只能自认倒霉,道理一样。
随着整个社会运用信息技术的程度不断提升,或许我们应该转变对待法律证据的观念——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
所谓“同步存证”,就是在客观事物发生时,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同步将其记录为电子数据,做大数据、全数据、细数据的记录,这样,一旦有案件发生,就可以直接从浩瀚的数据海洋中搜寻到所需要的证据。实际上,我们已经这么做,而且已经习以为常了,城市监控摄像头就是最佳的例证。一位朋友曾经将手机遗忘在了出租车上,满怀希望地找到警方,但遗憾的是,那片下车地点是摄像头的盲区,警方只能遗憾地告知,无能为力。这是没有进行“同步存证”的反例,而成功运用“同步存证”破大案、化解矛盾的正例,在各档法治电视节目中,已经是家常便饭了。
那么,问题来了。传统的“事后取证”要确保证据在取得、保存、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性规定,那么,对“同步存证”来说,用什么来确保证据的产生、存储、调取过程中的真实性呢?
我们固然可以说,依靠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构筑细致入微的真实性堡垒,但问题是,操作者如何低成本的向其他人证明?公安机关管理的城市摄像头数据,360公司采集的用户终端数据,制造企业的业务系统数据,贸易商的供货渠道和利润财务数据,这些要么是国家秘密,要么是商业秘密,也有个人的隐私,为了证明在箱子里很好地保存着这些秘密数据,把箱子打开展示,是最愚蠢的方法了。那么,有没有不打开箱子,却能够证明我有珍宝,而且把它保存得很好的方法呢?
答案是有的,这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是一项确保数据不可篡改的信息技术,主要的支撑是密码学和分布式网络技术。运用区块链技术,我们可以进行“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即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能够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运用这项技术,进行同步存证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就可以在不泄露所存数据实体信息的情况下,证明所存证据的真实性了。
我们的设想是,无论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如果想既不被泄露,又证明得到了依法依规的妥善保存,证明其没有被篡改(保存证据的人,在不受监管的时候,会把证据篡改为对自己有利,这是一个经典的利己人假设;曾经在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四家不同的单位出具的湖岸基线的位置均不同,这却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那么,就需要以规范的技术形式接入某个权威的区块链中。
就检察机关的立场来说,要完成好新时代四大检察工作的历史使命,我们需要建立的“权威区块链”体系可以命名为“法律监督链”,所有希望证明其同步存证的数据的真实性并希望将来在司法过程中被认定为证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终端,都可以加入节点。对于这些终端上的数据,它们在产生的同时,除了一如既往地存储好,也会生成哈希值(数据指纹),并将哈希值周期性的上传到“法律监督链”之上,这样的举动就意味着,坚实可靠的信息技术已为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做了背书。
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同步存证,可以有效降低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成本。
未来,对于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大可不必再质疑执法记录仪的片段被断章取义,因为来自链上的监督是持续性的。
对于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矛盾证据互有伯仲,法官难以决断的情形将会大幅度减少,未来的证据规则很可能会改进为:凡是没有链上身份的,都默认为是不真实的,因为来自链上的监督是习惯性的。
对于行政诉讼,庞杂的行政法规、政府职权责任清单上链,将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因为来自链上的监督是公开性的。
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我们已经实验成功的是,将卫星遥感数据纳入同步存证的范畴,过去的一年中,为全国三十多件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关键性证据,因为来自链上的监督是权威性的。
面对以上这些散落四处的零散例证,我们还无法窥探到美好未来的全貌,但是,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的新证据理念,毋庸置疑,是应当建立的,以这里为原点,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法律监督的数据论体系,进而建立和发展壮大“法律监督链”,应该会成为我们通往未来做好“四大检察”工作的一条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