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草案中对危害运输安全行为、“自助行为”制度等作出新规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规制危害运输安全行为
今年,重庆万州一起公交车坠江事故令人心痛,然而类似的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员的事件却接连上演;飞机、高铁上,不听劝阻一意孤行的“霸座哥”“霸座姐”频现……客运合同领域近年来出现不少这样的新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形。希望从法律层面规制危害运输安全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
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草案还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况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更好保护和规范业主权利
物业服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围绕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针对这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草案二审稿将一审稿中“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自愿参加危险性活动应“自甘风险”
参加马拉松、攀岩等体育活动,却在比赛中因自身健康原因受伤、晕倒甚至猝死,活动主办方是否应该负责?在这类事件中,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
对此,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于活动组织者,草案规定其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确立“自甘风险”原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有客人在饭店用餐后拒绝付款打算“逃单”,店家有没有权利在报警之前暂时扣留该客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对此,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泄露患者信息,损害与否都担责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这样规定。
在一审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漏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删去该条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